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確自2023年1月8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和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同時強調,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和嚴重妨害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重點機構防控秩序,對涉疫藥品、檢測試劑等制假售假、走私販私、哄抬物價等危害嚴重、性質惡劣等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治,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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