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教育部等七部門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營養改善計劃工作,持續提升農村學生營養狀況和身體素質。辦法明確,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
在供餐方式上,教育部要求各地大力推進學校食堂供餐。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未建設食堂或暫時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地區,應加快學校食堂建設與改造,明確實行食堂供餐的時間節點,在過渡期內可采取企業(單位)供餐。學校規模較小、交通便利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必需的送餐條件和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鄰近學校食堂為依托,實行食堂配餐。偏遠地區小規模學校(教學點)不具備食堂供餐和配餐條件的,在確保食品衛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實行學校伙房供餐或家庭(個人)托餐。
在供餐內容上,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和學校應根據地方特點,按照安全、營養、衛生的標準,因地制宜確定供餐內容。供餐形式原則上應為完整的午餐(熱食);供餐食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的標準要求,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供餐食譜應在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指導下,由學校根據當地市場食材供應等情況,運用學生電子營養師等膳食分析平臺或軟件制定并公示,確保膳食搭配合理、營養均衡。
在供餐基本條件上,各地應優先支持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學校食堂建設及飲水、電力設施改造,不斷改善就餐條件。要求學校食堂和供餐企業(單位)全面推行明廚亮灶,并明確場所布局、設施設備、工藝流程、人員規章、配送車輛、視頻監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各地各校要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實施全過程監管,落實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度。在食品貯存管理、食品加工管理和供餐配送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確要求。
教育部要求各地加強營養膳食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管,開展定期審計;高度重視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加強受益學生實名制管理,嚴防套取、冒領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摘自《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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