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為規范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工作,保障獸藥產品質量,農業農村部組織制定了《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藥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承擔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下達的監督抽查檢驗任務;查處監督抽查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的獸藥和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規定,堅持抽查檢驗和監督檢查相結合,在抽樣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線索時,及時報告抽樣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發現未賦獸藥追溯二維碼、獸藥追溯二維碼無法識讀或查詢不到追溯信息的獸藥,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上市銷售,并進行抽查檢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憑檢驗結果依法進行處理。
《辦法》要求,抽樣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標稱獸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依職責,對不符合規定獸藥涉及的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調查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要按規定進行立案查處;對于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獸藥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予以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農業農村部對監督抽查檢驗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等情形的企業實施重點監控,監控期1年。
《辦法》強調,從事獸藥生產、經營、使用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或拒絕抽查檢驗工作,不得轉移、藏匿獸藥,不得拒絕提供證明材料或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的,農業農村部和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辦法》規定,組織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的省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情況。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情況公開內容應當包括抽查檢驗獸藥的通用名稱、抽樣環節、被抽樣單位、標稱生產企業、生產批號、批準文號、檢驗機構、檢驗結論、不符合規定項目等。對有證據證實導致獸藥質量不符合規定原因的,可以在公開信息中備注說明。
來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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