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審理了三起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分別判決被告寶雞市岐山縣某農機專業合作社、妙某某,被告渭南市富平縣胡某,被告西安市閻良區某合作社農資經營店、西安市閻良區某農資店等單位和個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陜西楊凌偉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偉隆169”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萬元、2萬元、2.5萬元。
三起案件的審理與判決,有力打擊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不法行為,保護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了企業創新育種,為農業“芯片”保駕護航,對加快種業產業集聚,保護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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