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范。《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明確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別,《規定》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
彩禮返還糾紛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爭議問題是婚約雙方的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規定》明確,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規定》還完善了彩禮返還規則。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盧 越)
摘自《工人日報》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