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欺詐騙保行為嚴重危害醫保基金安全,損害廣大參保群眾切身利益。守護醫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責。近期,云南省富寧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9年6月,陶某波因右股骨頭壞死到醫院住院治療,其間,產生醫療費用35895.25元。因其未交納2019年農村醫療合作保險,不能報銷相關醫療費用。于是陶某波私自拿走弟弟的農村醫療合作本和身份證冒用其身份辦理住院手續,并在出院后報銷醫療費用25659.25元。被醫保局發現后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富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波以冒名頂替的方式騙取醫療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陶某波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最終以詐騙罪判處陶某波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對其騙取的醫保金25659.25元依法予以追繳。
法官說法
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近年來,冒用他人身份騙取住院醫療報銷待遇的犯罪時有發生,部分行為人對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拒交費不參保,但在生病住院面對高額費用時,卻又對親友的保險打起歪主意,一念之差滑向犯罪。此時,親友如嚴詞拒絕尚能懸崖勒馬,倘若知情默認,更可能涉嫌幫助犯罪,從一人犯罪變成結伴入獄。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明確了以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險金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的判罰體現了對醫保騙保犯罪依法嚴懲的精神,有力維護了醫療保障制度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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