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發生工傷,建筑公司收到法院判決后拒不賠錢。公司被凍結賬戶后,還稱其是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不能查封。果真如此嗎?
最近,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就審結并執行了這樣一起案例,法院最終幫農民工董某成功追回包括工傷醫療費在內的7萬余元執行款。
案情回顧
2021年,41歲的農民工董某在某建筑公司項目工地做外墻油漆時,不慎踩空摔下受傷,前后花費住院治療費用16504.77元。董某后被認定為工傷,該建筑公司不服,雙方因工傷保險待遇產生勞動爭議。
訴至法院后,慈利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判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由該建筑公司支付董某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等各項費用共計77005.97元。
判決生效后,該公司并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董某不得不申請強制執行。后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該公司僅履行第一期16746.97元后,又沒了動靜。2024年3月,法院作出恢復執行裁定書,凍結該公司銀行賬戶存款63258.28元,并將該款項扣劃至執行款專戶。
異議審查
法院凍結該公司銀行賬戶后,該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稱該賬戶為農民工工資專戶,不能因支付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查封、凍結、扣劃,要求撤銷恢復執行裁定書,解除對該賬戶凍結并執行回轉。
慈利縣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雖案涉項目開立于《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7月實施)實施之前,但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發布的《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已有規定:“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在執行異議審查過程中,該公司無法提交證據證實該賬戶已在項目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委托銀行進行日常監管。經查詢該賬戶自開立以來銀行流水,發現存在向該公司其他賬戶及其他公司賬戶轉賬記錄,案涉賬戶資金并非全部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所以,雖然案涉賬戶戶名為“農民工工資專戶”,但其使用、資金支出與普通銀行賬戶無異,因此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限制凍結、查封、扣劃的農民工工資專戶。
審查結果
法院裁定駁回該公司的執行異議,并對案涉賬戶資金進行執行。
以案說法
協助辦理該案的法官助理楊瑾鍔介紹,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其本意是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而不能成為總承包單位規避人民法院執行的工具。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總包單位應當在專用賬戶開立后的30日內報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備案。”第八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顯而易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應當至少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及時到監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納入監管之下;二是資金僅能夠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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