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農村部發布2024年第2號農業農村部令,公布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18條,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的職責分工。根據《規定》,農業農村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具體工作。
二是規范審查條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對照《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逐項細化了具體材料要求,包括生產用水水質檢驗報告、屠宰間和急宰間工藝平面圖及工藝說明、相關設施設備和運載工具清單、技術人員花名冊及健康證明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審查情況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作出許可決定。
三是建立歇業、停業和復產報告制度。為掌握定點屠宰廠(場)生產狀況,統籌做好區域內生豬產品供應,《規定》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的,應當提前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因客觀原因難以提前報告的,不得晚于歇業、停業次日報告;歇業、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在復產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四是強化監督管理。《規定》明確,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依法予以處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遷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請定點屠宰證書的,適用《條例》關于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處罰措施;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在復產前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摘自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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