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印發了《關于加強和規范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包括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提出了規范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工作目標以及堅持因地制宜、堅持“四權”不變、堅持協同聯動等工作原則。第二部分為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制度安排,包括明確組織方式、規范代理服務、明晰職責分工、強化財務公開、完善監督機制、引入中介機構等內容。第三部分為切實強化會計基礎工作,包括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合理設置會計崗位、持續規范會計核算、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等內容。第四部分為持續加強農村財會隊伍建設,包括建立健全崗前培訓制度、強化相關人員定期培訓、加強農村財會師資建設、促進農村財會隊伍穩定等內容。第五部分為組織實施,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引導等內容。
《意見》所稱的村級組織包括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意見》對兩類組織的會計委托代理協議、職責分工、財務公開、監督機制等要求進行明確。此外,《意見》明確鄉鎮級、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工作參照執行。
根據有關法律和《意見》,村級組織主要可以采取三種會計工作組織方式:一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代理記賬。二是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三是村級組織自行記賬,設置會計機構,或者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此外,《意見》在要求做好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同時,也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村級組織不斷提高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獨立自主能力。
摘自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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