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農村基礎設施防洪能力仍較薄弱,有的基礎設施剛建好不久就被洪水沖毀,不僅造成經濟財產損失,還影響了百姓正常的生產生活。
從近年來的受災情況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橋梁建設不符合行洪要求。一方面,以往的橋梁大部分為石拱橋,橋面高于兩邊路面,有利于洪水通過。可是近年來建設的一些水泥墩平板橋,橋面與兩邊路面一樣平,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進行行洪能力設計;另一方面,一些河段,橋梁建設密集,行洪不暢,洪水一來夾雜的樹枝雜物被橋墩攔住,造成洪水對橋梁和堤岸的沖毀。如福建省長汀縣新橋鎮在去年“5.19”洪災中,由于以上的問題被沖毀的橋梁20多座,被損毀的路基40萬立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200萬元。二是水利設施設防標準偏低。據水利部門提供的資料,縣大部分河道設防標準城區設防為二十年一遇,鄉鎮重點保護區河段按十年一遇,大部分河道的設防標準更低。近年來,極端天氣發生頻繁,低標準的設防難以抵擋。三是項目的選址缺乏科學論證。一些村莊將污水處理設施、土地平整項目、蔬菜基地等項目安排在河邊低洼處,不但沒有配套防洪設施而且還侵占了行洪道,洪水襲來沖毀了項目設施,還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四是違章建設影響行洪。近年來,在河道范圍違章建設屢有發生,一些工程未經審批擅自建設,甚至一些村民在河道邊建房,不僅成為行洪障礙,而且影響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
幾點建議:
一、提高規劃水平。一是加快推進農村河道整治規劃工作。目前,流域面積20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特別是鄉村河道防洪問題突出,建議盡快開展農村河道整治規劃工作,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十三五”規劃,一并把資金籌措和扶持政策納入規劃之中。二是納入村鎮發展規劃。結合城鎮化發展,把提高農村基礎設施防洪能力建設作為城鎮化發展規劃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規劃和立法解決好“人水爭地”的問題。三是明確劃定行洪區域。嚴格規定在行洪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進行任何項目建設。
二、規范項目審批。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上報審批前應請水利主管部門對防洪問題進行審查,征得水利主管部門的同意后方可上報。
三、加大建設投入。當前,對農村水利設施建設的投入仍然不足,特別是對鄉村小流域治理和防洪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更加不足。建議各級財政在“十三五”期間加大農村河道整治的投入力度,通過向上爭取和自籌的辦法逐年增加投入,建立健全農村基礎設施防洪能力建設投入的穩定增長機制。
四、提高工程質量。農村技術力量薄弱、管理意識淡薄,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存在不夠規范的問題,影響工程建設質量。省、市、縣水利主管部門應對農村水利設施建設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把關,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現場指導,參與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和驗收工作,對存在缺陷的工程提出整改措施。認真做好項目設計、建設、運行的檔案工作,實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項目運行一旦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應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落實監管責任。建立鄉鎮行政領導負責制,把防洪清障工作納入鄉鎮綜合執法管理,加強轄區內的巡查工作,對影響行洪的違章建筑要及時拆除,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上報。每年在汛期到來前,水利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進行抽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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